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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那些事你知道吗?
日期:2019-10-02 浏览

       近年来,职场人士的跳槽率呈逐渐上升趋势。对于跳槽的职场人,基本上“试用期”是一道躲不过的门槛,而这其中不乏个别劳动者遭遇企业试用期延长甚至是“白用工”现象,尤其是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那么,试用期内哪些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障呢?


  先“试用”后签合同可以吗?

  试用期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的,并且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中双方需要约定的一部分内容。诺亚人力资源劳动法专家律师表示,如果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双方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了。而且如果一个月内用人单位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责任。


  试用期可以随意延长吗?

  试用期既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里的内容,理论上是可以延长的,但是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双方协商一致,双方自愿;二是不得超过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上限。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零工资”试用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其中“最低标准”是我国劳动法律对试用期工资标准的底线控制,属于法律强制规定。所以,只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达成“零工资”协议并不就是合法的,有关规定需参照劳动法。